号: 74485958X/202208-0001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08-30 09:40
文  号: 宿公管委办〔2022〕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国竞彩网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信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交易监督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3108

中国竞彩网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信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30 09:40 编辑: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国竞彩网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信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宿公管委202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信访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830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信访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规范、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信访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信访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 市、县(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医保、卫生和健康、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管部门)负责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情况的跟踪、督办。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其他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文件中规定的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自建的监管系统,向同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投诉(以下简称“线上投诉”)。不具备线上投诉条件的,可采用邮寄或现场送达等方式(以下简称“线下投诉”)。

第七条若投诉人就同一项目同时提起线上、线下投诉时,内容不一致的以线上投诉为准。提出投诉的具体时间不一致的,以先发送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妨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投诉人线上投诉时,应按照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投诉信息并生成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相关证明材料、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六)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提供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八)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文本,以中文文本表达内容为准。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本人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项。代理投诉事项时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财政部门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时,如有出现因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投诉超期处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人如有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建立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在投诉办理各环节设置短信提醒功能,将短信提醒相关环节工作人员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说明原因。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经同意后,可由政务局会同公安及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代理活动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对线下投诉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上传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非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依法信访、举报。信访、举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分工执行。

市、县(区)综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举报需移交给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的,应通过监管平台移交。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县(区)综管部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市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市公管办做好全市投诉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公管办发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对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多次发生投诉的,市、县(区)公管办可将有关投诉情况抄送项目业主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审计机关等,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部门举报。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接收投诉事项;

(二)不按规定受理投诉事项;

(三)不按规定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四)不按规定公布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

(五)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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