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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2-06-20 16:29 发文单位:热线知识库-政策文件

中国竞彩网印发《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民政所、财政所:

现将《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民政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5

 

 

 

 

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国竞彩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中国竞彩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宿民发202217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竞彩网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体现差异性。到2022年底,全县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确认程序

我县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开发区),在乡镇(开发区)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管委会)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确认制度,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开发区)联审确认领导小组(党委会)审核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开发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核确认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乡镇(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开发区),由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后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在其所在村(居)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妥善保管各类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特困供养人员档案按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市、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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